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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事项变更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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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

(1)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确认;已由全体股东,或符合法定、公司章程约定表决权数的股东签署确认的,可以不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

(2)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即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

3.变更登记事项证明文件:

(1)变更公司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若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办理公司名称自主申报。

(2)变更住所: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3)变更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载明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情况的相关材料,且《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提交本人更改姓名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若更改姓名后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不一致,还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涉及外籍人员的,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法定代表人更改国籍的,还需提交更改国籍后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更改国籍证明文件。

(6)增加注册资本: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减少注册资本:公司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予提交公告材料。若不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还应当提交包含相关规定的公司章程。除因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外,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若公司因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减少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应超过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公示的或股东名册记载的实缴出资额。若因继承人放弃继承股权减少注册资本,还应提交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明材料。

(8)因发起人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应提交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若非自然人(自然人)发起人更改名称(姓名),其证照号码(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前不一致的,还需提交发证机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自然人发起人更改国籍的,提交更改国籍后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更改国籍证明文件。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温馨提示:已经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办理业务时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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